化妆品、电子电器卖到欧盟,要不要“欧代”?谁来当?
答案
化妆品:必须有欧盟境内的“责任人”。 欧盟化妆品条例 (EC) 1223/2009 第 4 条:没有在欧盟内指定责任人的化妆品不得上市;进口的化妆品,进口商就是责任人,也可以书面委托一个设在欧盟的人当责任人(对方要书面接受)。电子电器(WEEE 回收): 指令 2012/19/EU 第 17 条明文要求的,是在一个成员国设立、远程卖到另一个成员国的生产者,在对方国家书面指定授权代表;欧盟以外(如中国)卖家要不要设代表,由各成员国的转化法规定,本页还没核到成员国原文,不下结论。另外,大多数非食品消费品还要满足 GPSR 的“欧盟境内经营者”要求,见相关页。
- 适用
- 向欧盟卖化妆品或电子电器的中国卖家。
化妆品:条例第 4 条
| 款 | 原文要点 | 依据 |
|---|---|---|
| 第 1 款 | 只有在欧盟内指定了法人或自然人为“责任人”的化妆品才能上市 | EUR-Lex (EC) 1223/2009 合并版(2026-05-01);欧盟委员会托管的条例原文 PDF |
| 第 4 款 | 只适用于在欧盟内生产、但制造商设在欧盟外的情形:制造商要书面委托一个设在欧盟的人当责任人,对方书面接受 | 同上 |
| 第 5 款 | 进口的化妆品,每个进口商是其投放市场的那款产品的责任人;进口商也可书面委托欧盟内的人当责任人,对方书面接受 | 同上 |
条例自 2013-07-11 起适用。
电子电器:WEEE 指令第 17 条
| 款 | 原文要点 | 依据 |
|---|---|---|
| 第 2 款 | 设在本国、向另一个未设立的成员国销售电子电器的生产者(第 3(1)(f)(iv) 条所指远程销售),要在该成员国指定授权代表 | 指令 2012/19/EU(欧盟委员会 WEEE 页) |
| 第 3 款 | 授权代表以书面委托指定 | 同上 |
指令 2012-08-13 生效,成员国须在 2014-02-14 前转化成本国法(欧盟委员会 WEEE 问答),企业的具体义务看目标国的实施法;欧盟外卖家的具体义务看目标国本国法(例如德国的电子电器法),本页没核到成员国原文。
自己怎么做
- 化妆品:先理清进口和投放市场的链条。按第 4(5) 条,进口化妆品默认由进口商当责任人,进口商也可以书面委托欧盟境内的人并取得对方书面接受。找不到进口商、或不清楚谁有权委托时,先核实各方的法律角色,不要用“找个欧代挂名”代替。
- 标签:按第 19(1)(a) 条核对容器和包装上的责任人名称、地址等信息;进口化妆品另核原产国标识(条例原文 PDF,第 19 条)。
- 电子电器:先查目标国的 WEEE 登记要求和是否要授权代表,再上架。
- 另核 GPSR 对你的产品是否适用,见 GPSR 欧盟责任人;化妆品主要按化妆品条例管,不要默认再买一份 GPSR 欧代。
何时找持牌专业人士
- 化妆品配方、安全评估、标签是否合规,找欧盟的化妆品法规顾问。
- 目标国 WEEE 登记和授权代表要求,找该国的合规顾问或律师。
付费前核对与风险信号
- 代当“欧代”的,核对对方在欧盟的公司登记和地址,问清出事时承担什么、年费包含哪些服务(如产品通报、安全报告保管)。
- 说“一个欧代通用所有法规”“不用看产品资料就能挂名”,是风险信号:化妆品责任人、WEEE 授权代表、GPSR 经营者是不同法规下的角色。
未知项
- 各成员国对欧盟外电子电器卖家是否强制设授权代表:没核到成员国原文。
- 化妆品条例的产品通报(CPNP)、安全报告条款:本页没逐条核;标签只核了第 19(1)(a) 条责任人信息。
- 本次 EUR-Lex 直接访问受限,条例原文经 EUR-Lex 页面文本核对;WEEE 第 17 条原文经欧盟环保执法网络(IMPEL)转载核对。